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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8日消息,山西省民政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常态化养老机构非法集资防范化解工作作出了制度安排。
近年来,一些机构和企业打着“养老服务”“健康养老”等旗号,以“高利息、高回报”为诱饵,在养老服务领域实施非法集资,严重侵害广大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破坏养老服务健康发展秩序。
《意见》明确,要加强风险摸排。各有关部门要高度警惕一切与养老服务相关或以养老为名的非法集资活动,特别是以创新商业模式之名,行非法集资之实的行为。民政部门要对接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养老机构登记备案信息共享交换机制,通过信息抓取及时掌握增量,做到情况清、底数明。要定期开展存量摸底排查,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排查中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但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养老服务活动的,要引导其尽快依法办理登记;对拒不登记且从事经营活动的,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
要强化源头治理。养老机构要规范内部管理,依法签订服务协议。养老机构正式收住老年人之前,不得向老年人预收服务费;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一次性收取服务费不得超过12个月。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老年人宣传或动员老年人参加任何形式的投资、入股、集资等活动。民政部门要按照《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管理规范》对有关服务合同进行管理,进一步补充完善养老机构收取预付费的相关内容,包括收费标准、收取时限、收费额度、退费办法、违约责任、风险提示等,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服务窗口等途径公开示范文本,引导养老机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依法签订服务协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要加快推进养老机构网上备案,养老机构备案承诺书等材料要及时上传到“金民工程”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并将养老机构登记备案情况,通过“康养山西”平台和属地政府门户网站、民政官网、信用官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挥公众监督作用。
要依法分类处置。民政部门要对摸排发现的问题隐患综合评估、逐一研判,纳入“红橙黄绿”风险管控等级,并做好线索通报和分类处置。加大信用监管力度,对因从事非法集资依法受到处罚的养老机构,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社会组织政务服务平台,全面掌握涉嫌非法集资的养老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名下登记注册的其他养老机构,并予以密切关注,做好早期干预和风险预警,谨防发生不良连锁反应。
助编:高蓉